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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31 来源:开阳职业技术学校 浏览:346次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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