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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31 来源:开阳职业技术学校 浏览:354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禁止使用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 住建、文化、广电、工商、质监、司法、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或项目会产生有毒、有害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三)进行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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